研究生证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2发布者:丁绪武浏览次数:189设置

研究生证的管理办法


沪工程研[2005]6


第一条 凡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入学报到后经入学资格审查及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通过,由学校发放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每学期至学院辅导员处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两周内,由学院辅导员统一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处进行火车票优惠卡充磁。

第四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本人必须立即向学院办公室申报。申请补发时,申请者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证补办申南表》,经班长及学院辅导员(或导师)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个月后如无人拾到交回,持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审校手续,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到研究生处办理补证工作(假期停办)。对于补发的研究生证,加盖补发章,停止享受火车减价优待一次。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注销。

第五条 研究生由于毕业(结业、肄业)、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学校盖离校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