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工程研(2015) 3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注册,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研究生注册目的
研究生注册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注册学期学习资格的必要条件。通过注册的研究生,才能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教学活动,才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才能享受发表学术论文资助、研究生医疗保险、火车票优惠等待遇。
第二条 注册工作管理
研究生报到注册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管理, 各学院具体完成注册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注册范围
学校所有在籍研究生都应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条研究生注册要求
(一)注册应当在缴清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后进行。未按规定缴清费用者,不予注册。
(二)研究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
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缴费后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应在规定的注册期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请假报告,办理请假手续,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遗失研究生证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持有效证章。明到其所在学院报到,研究生证补发后周内到所在学院补盖注册
(五)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复学申请的手续,经批准复学后,应当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六)研究生报到注册手续一学期办理一次。
第五条研究生注册程序
(一)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交纳当年度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取得注册权。由本人持研究生证、交费收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要根据培养合同等要求,交纳当年度学费等费用(也可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后,取得注册权。由本人持研究生证、交费收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注册权。由本人持研究生证、有关批准文件及交费收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各学院于研究生开学后一周内,将研究生注册登记情况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注册登记情况及学校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反馈情况,确定研究生注册名单。
(四)各学院将未注册名单分送导师和有关任课教师。
第六条其它
本办法自学校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