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医保制度实施办法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5-21发布者:admin浏览次数:618设置

 随着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改革,医保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 2007年高校大学生也纳入了城镇医保范围(沪府发[2007]12号)。这为大学生看病就医带来了很大的实惠。通过医保,对于患小病的学生只要花费较少的钱就能解决问题;对于患大病、重病、急病的学生,通过医保体系就能享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减轻了因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

        一、 大学生参加医保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 学生在校内就医,医保支付90%费用,个人自负10% 。
        2. 如果患急病、重病需要在社会医院就医,设立起付标准300元,超出部分按医院的级别,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 。
        
        3. 住院学生的待遇,根据医院的级别设立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起付每次50元,医保报销75%;二级医院起付每次100元,医保报销65%;三级医院起付每次300元,医保报销55% 。
        4. 如患大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学生,除了医保范围以外的费用不能报销外,其余全由医保支付。
        二、缴费方式: 
        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文件2013年参保费调整为90元/年、人。已预交80元的学生需再补交10元。学校将于3月25日和4月9日分两次委托工商银行集中扣款收费,请学生确保扣款当日在财务处登记的工行卡的余额大于10元。无法通过银行卡扣款或未预付80元参保费的学生,请在2013年4月19日前到财务处结算室(行政楼A220)12号窗口办理现金交费。 
        为确保大学生享受医保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请同学们积极配合此项交费工作。

       学生处、研究生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