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31发布者:admin浏览次数:304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前沿阵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1992年6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为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总则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使之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力求实验课程的单独设课,使实验教学更加科学化,同时,大力提倡对学生实行实验预约开放制度,自由择题,选作实验。
    第六条 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努力提高实验技术,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与自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9%以上,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