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31 浏览次数: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实验室管理科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科维修职责范围:
    (一)根据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核工作。
    (三)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常用教学、行政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行政使用单位报实验室管理科;实验室管理科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审批。
    第五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分清责任,按学校有关的规定执行赔偿。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采购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七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院、部掌握的日常材料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维修办法

    第八条 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一)教学、行政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
    (二)教学、行政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者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单》(简称《维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名同意后,报实验室管理科。不填写《维修申请单》或未经部门领导签名同意的将不予受理。
    (三)经审核同意后,由维修人员来校修理或送往校外修理。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九条 凡不是学校设备帐册登记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属维修范围。
    第十条 各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研究室、研究所、独立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等单位的维修仪器设备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支出:
    (一)一般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应事先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送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后,经费由校教学设备维修经费支出。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支出预计超过三千元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维修原因,估计修理的方案及经费程度。
    (三)各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的,经费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并且得到有关部门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凡经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在报销经费前必须在《维修申请单》中填明修理及验收情况,以及验收人签名。凡修理费超过三千元的必须要有书面验收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